經濟委員會審查產業創新條例19條之一及72條條文修正草案質詢重點摘要:
一、今天討論員工取得企業分紅配股,對持有股票採「孰低價格」方式課稅!經濟部未對此表示效益?其實這項政策不受企業界青睞,實質上作法受益有限,像是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面對對岸高薪磁吸,政府更應大力大擘!
二、企業主張的是分離課稅,對於員工分紅所得課稅,應與所得稅分開徵收,以提高實質所得,這樣的舉措較為簡便,而看到執政黨的態度:只求有做不求做好的態度,令人憂心!
三、技職教育做不好是缺才的主要因素之一,部長自我陶醉、夜郎自大告訴超明現在有改善
四、超明奉勸民進黨政府,推動能源政策應該深思熟慮,要強推2025非核家園,忽略目前台灣發電能量,大舉提高昂貴再生能源與天然氣比例!最後終將導致失敗!萬物飆漲,請民進黨細思量!
「員工分紅配股所得稅」的推薦目錄:
員工分紅配股所得稅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虛擬貨幣,應該適用新創股利優惠】
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將員工獎酬股票在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放寬為可選擇「取得時市價」或「轉讓時市價」,擇低課稅。
其實,這個條文去年106年11月才剛修過,現在再修,等於還沒實施就要改版升級。不過,即知即行,符合創新精神,但我發現不夠創新,因為目前標的只限制在「股票」範圍,顯然沒有趕上[虛擬貨幣]的潮流。
我以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為例,她擔任蘋果公司的顧問時,時薪是以比特幣計價;而目前媒體報導,台灣黑道利用網路挖礦獲取以太幣。這些虛擬貨幣就像股票一樣,不僅可以交易,起伏波動也很大,和今天談的新創股票,幾乎一模一樣。
(同場加映,連日本AV神之手[加藤鷹],都想發行AV幣的虛擬貨幣來搶救AV產業。)
我注意到,去年產創條例修正的同時,台灣也通過了金融監理沙盒條例,而且擁有全世界最長的實驗期。
我認為,新創公司非常可能使用虛擬貨幣當作員工股份,甚至報酬,因此,既然現在產創條例修法讓員工配股更優惠,應該立刻思考虛擬貨幣成為創新產業的主流交易工具的趨勢。
所以,新創公司的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緩課所得稅,絕對不能忽略虛擬貨幣,若是企業分紅或酬勞是發給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也應該適用於產創條例,一併優惠。
#部會國會聯絡人反應他們只看到加藤鷹
員工分紅配股所得稅 在 台灣光鹽生物科技學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拚留才 分紅課稅優惠拍板
#31項惠台措施 #大陸 #台灣人才 #挖角 #高科技產業 #課稅選擇權機制 #免稅優惠
大陸以31項惠台措施挖角台灣人才,令高科技產業備感紅色供應鏈強大威脅,盼再爭取員工分紅面額課稅或採分離課稅優惠,但黨政人士透露,國際會計準則(IRFSs)員工分紅費用化已回不去了,府院高層有共識,為免與國際脫軌,將祭員工分紅股票緩課稅選擇權優惠,取代面額課稅或分離課稅。
產創條例19之1課稅選擇權機制,上周五(23日)已由執政黨黨團提案,在立法院通過付委,交付經濟委員會審議,很快可完成三讀。
依這次黨團修正內容,員工獎酬股票仍依實際轉讓時緩課稅,但所得課稅計算基礎可選擇依取得股票時點或處分時點,市價二者孰低計算,給員工課稅選擇權優惠,惟前提是持有公司股票二年未出售,且在該企業或控股集團關係企業繼續任職員工,才能享有此優惠,以達真正留才目的。預計租稅減免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為止,對高科技留才具一定誘因。
高科技業者不斷透過各種管道傳達,盼員工分紅配股回到過去按面額課稅,或不併入綜合所得稅採分離課稅,以利半導體人才留在台灣。對此,府院高層近日頻交換意見,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也向賴揆分析,取消員工分紅費用化,不依市價課稅、回到面額課稅並不可行,因違反國際潮流趨勢,我國資本市場和國際接軌,全球皆採實價課稅,台灣不可能走回頭路。
黨政人士指出,去年11月產創條例修法,拿掉員工獎酬股票當年度500萬元額度內可五年緩課稅規定,綠委提案修改為「可選擇在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惟如此股價飆漲時,員工要承擔被課重稅高風險,失去長期持有意願,留才誘因仍不足,反不如五年緩課規定。府院高層研商後,決定由黨團提案,二度修改產創條例19條之1。
黨政人士說,財長許虞哲日前也在立院公開表態,員工分紅股票改按面額課稅不可行。除此,財政部也認為分離課稅會造成不公平,因員工以現金分紅所得視同薪資一部分,要併入綜所稅課稅,若以股票分紅所得採分離課稅,對不同企業的員工不公平。
外傳新加坡及香港針對員工分紅採免稅優惠,財政部官員澄清說,星港是針對員工變成股東身份後獲配股利所得予免稅,並非在員工分紅取得股票當下,員工取得分紅的股票屬薪資範疇,全球都一致要課稅。
(工商時報)
全文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326000189-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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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課稅 500萬內可緩繳5年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留才條款」,員工獲得的
5種分紅獎酬股票若在500萬元額度內,所得股票可選擇緩繳所得稅5年,鼓勵員工參與公
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強化留才誘因。
經濟部表示,過去公司員工取得分紅股票而尚未轉讓時,即需於當年度繳納所得稅,造成
員工需賣股籌措稅額,與公司互利關係大幅降低;而人才是產業發展的主要關鍵,此條例
因此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藉此留住人才。
產創修正留才條款
未來包括員工酬勞之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庫藏股、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限制型股票)等5種主要獎酬股票類型,都在適用範圍內,得緩繳所得稅5年;但排除公
司兼任經理人之董事長及董監事,並設有每人每年500萬元限額。
為鼓勵創新研發成果流通和應用,個人或公司自行研發所有智慧財產權以「作價入股」方
式換得上市櫃公司股票,可延緩5年繳所得稅;若換得非上市櫃公司股票,得等到股票實
際轉讓時,再申報課繳所得稅。
研發投資可抵稅
條例也規定「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安相關法
律的公司,投資於研發的支出,可將其研發支出金額的15%,於當年度應課營利事業所得
稅中抵減,或選擇研發支出的10%,延長至3年抵減,兩者擇一適用。
另外,公司取得智慧財產權有收益時,得就當年度的研究發展支出,抵稅200%,但此項
「研發成本加倍減除」和「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也為擇一適用,提供投入研發的公
司更多選擇。
來源 https://goo.gl/fSfC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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