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遺贈稅兩年
無效醫療
氣管插管內有血絲...
#肺部狀況真的很糟
討論中有說法:
「重症期間移轉,還是會被追回來……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但看著這樣慘劇
還是非常心痛
#預立遺囑的重要性
#臨終自我決定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777622276/posts/3290966797605875/?extid=ehIoUfv1XUZUSLG2&d=n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重病病人過世前夕,因重病而無法自理的期間,如果發生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行為,遺產繼承人又沒辦法證明這些借款或存款的用途的話,這些款項就應列入遺產課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3986333…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重病期間辦理保險解約,國稅局怎麼看?
這個案件的狀況是這樣:要保人在重病住院期間,辦理保險解約,保險公司還派人到醫院確認要保人的意識狀況沒有問題,就付了解約金三百多萬。要保人拿到這筆錢以後,做了三筆贈與,其他的就拿來當醫療費用支出。
後來要保人過世,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將這筆解約金增列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屬於遺產,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不服,開始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稅局沒錯,理由是:
1、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2、國稅局有去調查要保人生前的就醫資料,發現要保人辦理保單解約時,意識狀態是不清楚的。
3、保險公司雖然有派人去醫院確認解約的意思是否真實,也在保戶親訪表記載要保人意識正常,但是跟病歷的記載不一樣,而且法官把保險公司專員及銀行理專找到法院作證,專員雖然承認親訪表上面是他寫的,但是要保人的意識狀態究竟如何,他說「忘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啊?)
4、要保人在103年10月14日死亡,而他的存款於103年10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止,共提領及轉支合3,006,480元,要保人的繼承人主張要保人於103年10月3日有將保險解約金贈與自己130萬元,及贈與孫女劉千誼、劉欣燕各450,840元乙節,既然沒辦法證實,則就此部分,國稅局核定屬重病期間提領之存款,並沒有錯。
判決連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29 號行政判決
http://bit.ly/2GHMEFc
#保險
#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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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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