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不該成為職業別對立的犧牲品
#奕華主張軍公教警消按月繳付之退撫相關費用免稅已初審通過‼️
上會期,奕華擔任國民黨書記長,特別拜託 #司法法制委員會 李貴敏召委,一定要排審學校教職員提撥退撫費用免稅的修正條文,來試一下執政黨的水溫;那次的排審,不但得到朝野委員一致認同,也獲得行政院和考試院相關部門的正面回應,同意全面檢討軍公教相關法律條文,並於本會期送至立法院審議。
因為當時奕華拜託李貴敏委員協助🙏,本會期才有機會全面將軍公教警消退撫提撥修正為免稅。
⚠️ #奕華認為這次修法內容起碼還有三點不公平之處:
1️⃣ #軍公教按月提撥退撫費用免稅已初審通過;#但奕華要求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還有待協商:
👉勞工按月繳納年金費用時是「提撥時免稅、領取時一定金額以上才納稅」,軍公教則是「提撥時納稅,領取時免稅」。兩者看似公平,事實上卻極度不公平。因為現行領取時納稅標準是年度年金所得78.1萬,平均月領6.5萬退休金才要納稅。在這低薪的年代,國人平均月薪都不到6.5萬,怎可能退休金有6.5萬?顯然,政府給予勞工提撥年金免稅的優惠,並未嘉惠到軍公教。
👉在上週三(4/8)的會議中,雖然行政部門對相關法條仍有許多不同意見,但軍公教按月提撥相關退撫費用免稅的條文,則是獲得全場無異議通過。但由於我國所得稅之申報,是採落後申報制,為使軍公教人員提撥免稅優惠能於明年111年所得稅申報時抵扣,奕華主張免稅條文實施日期應增訂回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許多委員也支持奕華提案,還給軍公教人員遲來的正義。
2️⃣軍公教勞年金隨物價調整機制應一致,初審執政黨不接受,法條送協商:
勞工年金隨物價調整,這次修正軍公教年金雖也有隨物價調整機制,但多了許多附加條件,如考量政府財政、經濟環境等等,造成理論上會調整,實際上可能不會調整的狀況。奕華主張軍公教年金調整機制應比照勞工不加任何附帶條件,保障退休權益的一致性。
3️⃣年資補償金,初審執政黨不接受,法條送協商:
年資補償金之設計,是為了要處理年金制度轉換時,新、舊制所產生的不公平所給的補償,所以跟退休金無關,而且人數有限。但如今軍人還保留補償金制度,公教警消人員卻沒有,顯然相當不公平。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萬的網紅艾倫的理財研究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退休金『暗改』機制的加入 未來退休金就有可能一改再改 而勞保年金改革的草案 其實也是暗藏這細節中的魔鬼 今天我除了會用簡單的方式 跟你分享『確定提撥制』以外 也會針對勞保年金改革草案裡 我所看到的『暗改』細節 00:00 暗改機制的問題浮現了? 01:13 確定給付制的公教退撫可能消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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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金所得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退撫金所得稅 在 堅持.張廖萬堅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提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修法
軍公教勞退撫按月提撥免納所得課稅
萬堅接獲全教總陳情,現行勞工及私校教職員按月提撥之金額,可免計入年度所得稅,但軍公教在職期間提繳費用仍要計入所得課稅。為符合稅制公平性原則,因此萬堅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將在職教師提繳應納入所得課稅改為「免納所得課稅」。
今天在教文與司法聯席會上,萬堅也肯定教育部、銓敘部及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對於修法方向的贊同,並回應願意積極協調行政院與考試院的相關部會,以利後續相關的修法。
因此,萬堅也要求相關部會,既然方向已明確,即應盡速展開作業,提出配套修法,並於下會期前送立法院併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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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暗改』機制的加入
未來退休金就有可能一改再改
而勞保年金改革的草案
其實也是暗藏這細節中的魔鬼
今天我除了會用簡單的方式
跟你分享『確定提撥制』以外
也會針對勞保年金改革草案裡
我所看到的『暗改』細節
00:00 暗改機制的問題浮現了?
01:13 確定給付制的公教退撫可能消失?
02:38 確定提撥制造成退休金大幅降低?
03:54 勞保年金改革也將會有暗改機制?
05:29 若不年改的話,需要哪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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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金所得稅 在 Re: [閒聊] 退撫金沒入口袋為何要扣所得稅?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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