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花次長:母法沒有完全免徵,地方政府要怎麼自己立條例超越母法?」
前陣子,社會住宅又再度引起話題,在成本財務自償的邏輯下,這些成本都會反應到一般租客或弱勢租客租金身上,而成本又涵蓋了興建部分,或後續地價稅、房屋稅的問題。
雖然營建署跟花次長發新聞稿表示:「(社會住宅)因公有公用之土地與建物,原本就無需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地價稅與房屋稅雖是地方稅,但也是市政府自己立法免徵。」
但事實上,目前母法部分,《土地稅法》跟《房屋稅條例》沒有為社會住宅設立永久免除的條款,《住宅法》又最多只能免徵十年。既然母法沒有完全免徵,地方政府又能怎麼自己立條例超越母法呢?
因此,我認為營建署的說法是有問題的。而這件事,我前幾天在質詢財政部時,官員到最後一刻,也終於承認沒有完全免徵的法源,但財政部尊重內政部修《住宅法》。
不管是《土地稅法》或《住宅法》或必須配套修正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時代力量都已經提出修正案,讓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後能被免徵地價稅跟房屋稅。
我們認為,税本身具有量能課稅、減小貧富差距的精神,然而社會住宅興建本意是為了保障弱勢及消弭台灣嚴重的居住不正義問題,基於此點,應對社會住宅免徵地價稅跟房屋稅。
居住問題一個一個浮現,時代力量也會持續討論持續解決。我也期許執政黨,既然蔡總統都特別在臉書提及社會住宅的重要性,執政黨官員就趕緊調整相關政策配套,降低興建者的財務負擔,社會住宅這政策才可能擴大及延續。
吵架吵完,改革制度還是要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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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量能課稅原則
作者:徐錫言律師
量能課稅原則,簡而言之,即為依照納稅者之經濟能力為基礎,加以課稅,如無負擔能力者,則不應予課稅。釋字第597號解釋提到,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且各該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正式將量能課稅原則納為稅法之基本原則,納為憲法規定之平等權內涵。
量能課稅原則之實踐,應自收入減除相關費用及損失之餘額,作為其客觀淨額所得,再扣除個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費、親屬扶養費等後,以其主觀淨額作為課稅所得。具體實踐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保障人性尊嚴、生存權及平等原則,並依納稅者之實際能力負擔稅捐,如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且依照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在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時,該解釋方法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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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課稅原則之實踐,應自收入減除相關費用及損失之餘額,作為其客觀淨額所得,再扣除個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費、親屬扶養費等後,以其主觀淨額作為課稅所得。具體實踐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保障人性尊嚴、生存權及平等原則,並依納稅者之實際能力負擔稅捐,如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且依照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在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時,該解釋方法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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