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補助不應再扣營業稅】
去年武漢肺炎疫情全球爆發,衝擊各項產業,尤其旅遊業受嚴重影響。去年六月疫情舒緩後,交通部推出旅遊補助,藉此振興國內旅遊。然而卻傳出有地方國稅局認定,這些補助款需繳納營業稅,引發產業界反彈。
我獲知這件事情後,立刻與財政部賦稅署協調。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只有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才需繳交營業稅。要求補助款也要繳稅,不止破壞政府補助的美意,也依法無據。
經過賦稅署檢討後,正式確認補助款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我也在第一時間將這個正面消息向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旅遊業的代表們說明,大家都鬆了一口氣。期待隨著全球疫情趨緩,政府與民間一起讓產業逐步復甦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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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從中國出口零件機具到美國進行三角貿易的Frank問:
「這類三角貿易的方式在稅務上該如何處理?」
👩🏫小編說明書:
三角貿易有 #總額法 及 #淨額法 兩種作帳方式,要先確認好記帳方式,才能決定如何申報營業稅。
1⃣ #總額法:是指有擔保瑕疵責任,貨款是按照進銷貨全額滙出及匯入,屬於 #買賣行為,又因三角貿易貨物起運地及交付地均不在國內,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需申報營業稅。
2⃣ #淨額法:是指無擔保瑕疵責任,以收付差額做為收入,則需要檢附交易相關文件,如報關單據、請款單等,申報營業稅 #零稅率 銷售額。
除了 #營業稅 的部分,只要公司有營業所得,不論是在境內或境外的收入,都要在每年五月要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 喔!
還需要創業顧問諮詢嗎? 歡迎打 #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
#新創圓夢網 #創業問與答 #三角貿易 #稅務申報
營業稅課稅範圍 在 行政院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重要資訊‼️
因應疫情,開學在即,防疫物資需求急增,本周起,健保特約藥局開始代售配銷75%防疫清潔專用酒精,大人小孩攏安心!
財政部依相關規定向大家說明,
到藥局買防疫酒精不會有發票!
✅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健保藥局於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委託依規定價格代售配銷防疫酒精, #販售收入全數繳庫,#免課營業稅,#免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健保藥局向政府收手續費,屬藥師或藥劑生提供專業性勞務的收入,#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發票。
感謝台酒全力趕工生產,感謝健保藥局全力協助銷售,作伙支持防疫工作,挺過疫情不是夢!
#不要搶購不要囤貨
#讓每個人都買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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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課稅範圍 在 Re: [問題] 營業稅課稅範圍- 看板tax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guey (aguey)》之銘言:
: 問題:為何營業稅法第1條課稅範圍,獨漏"進口勞務"??
: 討論:(以下皆指"營業稅法")
: 1.進口勞務應如何定義
: 2.若不包含於第1條課稅範圍,是否代表"免稅"
: 3.從第36條便可知,"進口勞務"需課稅(台財770661420)
: 4.若需課稅,課稅主體為何?(誰是納稅義務人)
: 5.從第4條第2項第1款:銷售勞務係指ROC境內提供或使用,何謂"國內"使用
: (即可代表可能非屬境內提供),為何以此定義=>已暗指"進口勞務"
: 請各位先進前輩指教,謝謝!!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
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
第 3-1 條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
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
受託人間。
第 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第 36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
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
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
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
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
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
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
繳納。
----------------------------------------
簡單歸納如下:
1.並非第1條課稅範圍獨漏"進口勞務",君不見「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所以只要在ROC境內銷售勞務,即該當繳納營業
稅。
2.依第2條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包括:一、銷售...勞務之營業人,三、外國之
^^^^^^^^^^^^^^^^^^^
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
^^^
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
^^^^^
代理人。
^^^^^^
次依第4條2項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故而,只要營業人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即為在中華民國
境內銷售勞務。亦即只要勞務之提供或使用之二端其中之一係在中華民國境內,即
構成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至於勞務之提供人為國內或國外,在所不問。
至原po所關心之納稅義務人,已如上述。
3.既然已包含於第1條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
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當然代表「應稅」而非「免稅」。
4.至「國內使用」,例如:從網路下載音樂歌曲創作、電腦軟體、國際海纜電話在
國內撥打發話......均屬之;上述勞務之提供地可能在國內亦可能在國外,但只
要(下載)使用地在國內,即該當「國內使用」必須課徵營業稅。由此可見,如3.
所述只要勞務之提供或使用之二端其中之一係在ROC境內,即構成在ROC境內銷售
勞務,即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5.同理,第3條2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
二;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
故而,視為銷售之概念,不僅於銷售貨物適用之,於銷售勞務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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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參,倘有謬誤,尚請方家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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