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
2019.05.27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 財政委員會 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又有公股行庫逼員工使用台灣pay、國健署貪污菸捐檢調追查中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財政部長蘇建榮
發言時間:10:06:51 - 10:16:15
🎯上週5/20質詢兆豐逼迫員工須用台灣pay榜定2張信用卡並繳稅,為台灣pay充業績。
部長確切回覆僅鼓勵性質「不得規範每位員工目標數、不得代客戶繳稅」,並表示不會納入考核。
🎯在實際落實上,是否有逼迫其他公股行庫,結果發現第一金對行員的要求與兆豐一模一樣,不約而同。
部長表示財政部未下指示。
🎯第一金總經理蔡麗雪在line群組下命令,要求衝刺、達標。副總並提出第一金內部考核對未達標的扣分標準。且第一金主管在內部群組內脅迫基層員工,公佈未綁定名單。
要求財政部請第一金董事長與總經理來立院說明。
🎯2/25與3/4質詢時揭露國健署菸捐貪污用假發票核銷,也提供資料給財政部。
本應負責菸捐查核的「戒菸治療管理中心」,運用開立假發票、作假帳來貪污菸捐款項。
對目前徹查的結果,蘇部長表示,無交易事實而廠商開立假發票,財政部已依照行政裁罰處分,且移送北檢。
🎯公開檢舉的「全國公信力民調公司」,協助戒菸治療管理中心開立假發票。
部長說明調查結果,已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會依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4/10也將相關資料函送國健署及北檢辦理。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Hrs9CaxtI9g
立法院IVOD: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4785/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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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4 號 【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
解釋爭點
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係一行為或數行為?併合處罰是否違反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解釋文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相關考試重點
1、行政罰法第25條實質競合
2、釋字503號、604號
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聯席會議決議
這個釋字各位可以注意⚠️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合建分屋,#建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維權益📰📰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因此,建方倘經查獲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時,自始未開立銷貨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除應補徵所漏營業稅額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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