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安預算倍增,交通部承諾跳票!
《經濟學人》曾說台灣是「地表最危險的地方」,如果它指的是台灣的道路,我完全同意這個看法。
2020年的台灣,3000人死於交通事故,將近50萬人在道路上受傷。
這些傷亡,造成超過6,200億的社會成本損失,將近2020年GDP的3%。
數十萬人傷亡、數千億的損失,這是我們每年付出的交通事故代價。
今年3月交通部林佳龍部長在院會承諾,道安預算倍增。
結果呢,111年度的預算僅較110年度增加3,000萬,從2.98億成長到3.28億,僅佔交通部預算1.19%,比交通部預算的年增率14.6%還少。
#交通部承諾跳票。
這告訴我們,道安問題根本不是主政者關切的重點。
為了COVID-19疫情,我們編列了8,400億特別預算來進行防疫紓困振興。
為什麼每天平均8人死亡,超過千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一年只分配3.28億呢?
不要說倍增了,直接增加10倍,恐怕還不足以扭轉 #系統性交通暴力,對於人民生命財產的傷害。
是不是乾脆請交通部王國材部長,比照陳時中指揮官,每天開記者會公布交通事故死傷案例數,讓人民知道,我們的道路有多麼危險,我們的政府有多麼無用?才會讓麻木不仁的主政者,意識到交通事故的嚴重性?
圖我幫你做好了,可以直接拿去用。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萬的網紅早安健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早安樂活網站: https://lohas.edh.tw/ 早安健康網站: https://www.edh.tw/ 早安健康FB: https://www.facebook.com/Everydayhealth.Taiwan 0:00 兄妹為遺產纏訟6年? 0:32 繼承遺產的方法?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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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個月來》或許我該轉行當火星人駐地球代表
自815日以來,喀布爾城郊外「突然」佈滿塔利班士兵那一夜開始,我即沒有一夜睡好覺。
你當然可以説我們正在目睹歷史,一分一秒,皆出人意外。
事件總是以出人意料之外的姿態出現!
雖說是事件、意外,但它總牽涉到大的歷史結構,等我們意識到時,它早已藴釀許久,然後形塑下一個廿年以上的歷史。
自815至今,一個月又七天,我一直活在驚人的一連串的事件之中。阿富汗總統先偷跑了,副總統也溜了。接著恐懼追逐著人,超越生命的理性本身,想逃離恐懼未來的阿富汗人,赤手空拳、躲進飛機起降空間。他們從空中落下,如一種特殊的輓歌。
他們抓得太緊了,不是一下子自空中掉下來,掉落時,大氣中盤旋,如一支絕望之舞。
死吧!好過一直待在活生生的恐懼之中,不必再奔跑。
830阿富汗深夜11:59分,美國全面撤離了。
離911廿週年紀念日還有12天。
距離雙子星塔倒塌,整整近廿年。
我回頭看越戰史的倉皇逃生和阿富汗,更明白:撤離,沒有童話故事。拜登、布林肯太天真了。
之後就是廿年911的回顧。
廿年前,一些具備特殊遠見的學者指出這才是廿一世紀的本質:文明與宗教的衝突,以及不對稱的恐怖攻擊。
但美國幾乎全國皆活在憤怒中,主張以「報復性的」「美式聖戰士戰爭」還之以911創傷。
廿年後,憤怒的人們後悔了,寧靜的雙子星塔遺跡蓋起了天使之翼:白色的純潔物件,期許每個人敬天、和平、冥想。
或許這一代的人會記得這些用巨大的死亡和痛,換來的教訓:但再十年後,新世代又忘了。
這就是人類。
911之後,換安靜許久的北京驚天動地起來,市場經濟打問號?私有財產制走入迷宮。鄧小平的改革開放政策42年後,又推出新「革命」政策。其核心價值: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這不是道德勸說,這是黨的命令。那些有錢人的財產,必須因領袖的第三任期即將到來,交出來!
911剛結束,中國會是金融風暴的新中心?中國大陸曾經的崛起將成為往事?中國即將走向體制上自我打擊的經濟停滯之路?
又是一個大歷史,一個大問號?
夜裡,我一邊打瞌睡,一邊閱讀各方意見。
歷史在眼前走過,我的38天就這樣度過了!
⋯⋯
世界沒有一天是安靜和平的。
地球人類,並不可愛!
一點也不!
或許我該向火星申請當駐地球特派⋯⋯保持和世界各地的人適當的心理距離,免去身為地球人的痛苦。
——-照片:杜拜世博會主體展覽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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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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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兄妹為遺產纏訟6年?
0:32 繼承遺產的方法?
1:58 生前願望、交代不一定為「有效遺囑」
4:18 手足為遺產纏訟6年
6:00 遺囑優點二:繼承人不需為財產分配而鬧翻
11:59 遺囑優點二:不想留遺產給子女也可訂定遺囑
以上由吳挺絹律師為您解答!快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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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提出證所稅的檢討,他說當初馬英九力挺劉憶如要課徵證所稅、之後張盛和部長也劉規張隨地把證所稅規劃好並推動,但目前看起來,股市都不僅未曾上過8500點,甚至連要上8000點都很困難,而且去年光證交稅等稅收就少了500多億,可以說是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林佳龍說,馬總統前兩天也說證所稅確實有檢討的空間,而張部長昨天卻說要年底才檢討,這也再一次證明,將帥(馬總統)無能,累死三軍(財政部金管會)。林佳龍問張盛和,「要等到年底才能檢討嗎?」「現在還看不出它的影響嗎?」「不可以做模型嗎,不可以做預測嗎?」
張盛和表示,證所稅檢討還是應該在年底,所得稅是歷年制,這樣比較公平,一個制度至少要實施一段時間,短期間看不出他的績效,現在還有很多因素影響股市,如禽流感、南北韓、歐債危機之後復甦非常緩慢等。
林佳龍還是要求張盛和進行證所稅的檢討,六月底提出初步檢討,「半年了,應該要做初步的檢討」,有設計不良的,應該改的與其慢不如快。張盛和答覆,檢討動作已經開始了,研究期間是半年,再來聽取各界的意見,檢討要端出來要等到年底。
林佳龍以數據指出,遺贈稅調漲之後收稅的情況對事實上實徵的數字並沒有大幅的減少,98年遺贈稅實徵223億元,跟修法前 95-97年平均實徵280億減少63億 ,99年實徵253億相比也才降低40-50億,100年實徵236億相較之前降低了30~50億。
林佳龍也提到,租稅規定會影響人的行為,也確實沒有產生減少稅收,稅率從50%降低10%,遺產稅免稅額779 萬提高到12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 110萬提高 220萬元。他問張盛和有關稅率的調降及免稅額的數量是不是有空間再調降?或再提高?看起來對租稅的影響不大,但對社會重分配有沒有助益?把免稅額再擴張效用為何?
張盛和回答認為,遺產稅涉及代際之間財富分配公平,一個人不能因為出生這個偶然的因素而享有大筆的財富,這對世代分配不公平,遺產稅的課徵有矯正作用。他也指出,但是遺產稅可以用一生的時間去做規劃,再過去稅率50%時,稅收都起不來每年才200多億,很不容易課徵,現在從 50%降到 10% ,稅基擴大了,稅收就回來了 。
林佳龍認為,這是很寶貴的政策與人民行為的改變,有沒有數據算過從50%降到 10%的稽徵成本降低多少?張盛和表示並沒有明確數字,以前遺產稅是行政救濟最多的稅目,現在很少了,某些大的會計師、律師辦案數量大減,因為徵納雙方的爭議變少了。
林佳龍再問張盛和,賦稅改革對社會是否造成重分配效果?造福的是上層、中層還是下層?有沒有評估稅改效應對不同階層的影響?總稅收影響有多少?
張盛和表示,死亡人數每年約14萬6千到15萬人,有稅的人數大概都是三千多人, 可見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幾乎都讓他都沒有稅了。舊案中適用到最高稅率 50% 還有150個人,通常是暴斃來不及規劃、不懂得規劃、或是認為規劃沒有必要,誠實是他的本性,「像我就是!」,林佳龍問:「部長的財產不少!」張盛和表示,「個人財產就公務員來說,算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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