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3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
#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
#量能課稅
在第二會期的時候,我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內容主要是針對「重大傷病」者列入所得稅扣除額項目之一。主要是「重大傷病」患者因為嚴重病痛而無法工作,與「身心障礙」的情況均為失能狀態,主要差別在於失能的期間是否永久,但同樣都需忍受生活不便,產生額外負擔生活所需。
納稅義務人既然是人民對國家於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除了依憲法第十九條適用納稅法定主義,也須符合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或謂:比例原則)。衡量不同能力納稅義務人應有不同稅捐負擔之平等原則,我國稅制之「量能課稅」原則,即落實平等原則。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保險對象」,西醫門診不論醫院層級基本應「自行負擔費用」均為新台幣五十元。但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即針對重大傷病之保險者,給予「自行負擔費用」之免除。可見「重大傷病」之淨所得應不如身心障礙者,其「負擔納稅的能力」則更不如「身心障礙」,其重大傷病特別扣除,不應低於身心障礙者。
所以我特別提出所得稅修法,增訂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3目之8,將重大傷病比照身心障礙,提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在量能課稅精神下,此部份不應課稅,以避免不當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
未來關於所得稅修法,我也會相繼提出將納稅義務人於短期補習班補習外語之學費,納入所得稅之特別扣除額及減輕國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負擔,並鼓勵終身學習與增進國民素質,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納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證明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立委喊所得稅扣除額加碼 針對少子化、健康照護面向給予優惠 爭取新增減稅項目 財部:審慎考量
2021-03-02 ╱經濟日報 ╱第A12版 ╱稅務法務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立法院開議,藍綠立委已紛紛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希望為民眾爭取減稅小確幸,提案修法方向主要鎖定所得稅扣除額,分為兩種,一種是針對現行扣除額再加碼,另一種則是新增扣除額種類。不過財政部對於減稅表示應審慎考量。
提到所得稅法第17條,許多立委應該都會眼睛為之一亮。由於17條是規範所得稅中各項扣除額,而所得稅幾乎是與每位市井小民息息相關,每年立法院會期,無論執政黨、在野黨立委,都會針對17條提出修法方向。
像是過去倡議多年的長照特別扣除額,財政部近年也從善如流,2019年正式修法納入,符合規定者每人每年可扣除12萬元。
截至目前為止,藍綠立委針對所得稅法第17條已紛紛提出五花八門的提案,關注方向多針對少子化、健康照護等方面提出減稅優惠,約可分為兩大方向。首先是在現行扣除額上再加碼。
例如國民黨立委楊瓊瓔所提修法,就是放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規定,現行只能針對納稅人大專以上子女學費,每人每年扣除2.5萬元,楊瓊瓔提案則認為,終身學習風潮下,應擴及納稅人本人及配偶都能適用。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則是針對少子化,提案針對幼兒學前扣除額加碼,生育愈多子女,扣除額愈高,最高提高至每年18萬元。
另一修法方向是直接新增扣除額。例如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就提出「重大傷病特別扣除額」,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若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可比照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可扣除20萬元。
民進黨立委邱泰源提案新增「健康檢查特別扣除額」,鼓勵民眾預防勝於治療,納稅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若付給公立醫院等健檢費,每人每年可扣8,000元,但若政府已補助或已可列為醫藥費扣除,就不得列報。
民進黨立委張宏陸則希望完善生養環境,鼓勵生育,提出「孕婦照護特別扣除額」,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孕婦健康手冊或相關證明者,每人每年可扣除20萬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證明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NUM-1Y12M22D
請您跟我這樣說 - 「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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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tbt.gov.tw/etwma…/web/ETW118W/CON/2102/58146420
93583102744
https://www.etax.nat.gov.tw/…/…/CON/408/5782611744357276392…
上圖是臺北國稅局的網頁介紹
比較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每年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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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的特別扣除額共五項
舉107年度的申報,特別扣除額為例
1.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
-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1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a)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b)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須檢附該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6.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講稅法就是照本宣科
法條本身就已是精簡過的文字
所以就複製貼上囉~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證明 在 More content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新的學期要開始了,子女出國念書去 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 符合以下條件,並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 」或其他足以證明文件,明年就可以列報囉!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