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房地,3種制度大不同!2021/07/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1/7/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該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電話,表示110年度出售之土地該如何判斷及適用何種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有何差異?該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3種課稅制度,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而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至於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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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表示,為建立公平完善的不動產所得稅制,自201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交易之 #房屋、#土地,如屬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或於2014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該等交易之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也就是說,營利事業應將符合前開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之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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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之 #土地,如屬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課徵所得稅,且出售土地所繳納之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亦不得於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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