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量能課稅原則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作者:徐錫言律師
近年來稅法修正大多環繞著量能課稅原則,所為量能課稅原則,簡單來說即為納稅義務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稅捐,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具體實踐。故釋字第745號解釋指出:「就薪資所得之計算,則未容許列舉減除超過法定扣除額之必要費用,且以單一額度特別扣除額方式,一體適用於全部薪資所得者(下稱定額扣除),不僅形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亦形成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
就此立法院於108年七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案,在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職業專用服裝費為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進修訓練費為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職業上工具支出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故依照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修正時同時回溯適用至108年一月一日,故於109年五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得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鬥陣來關心】量能課稅原則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作者:徐錫言律師
近年來稅法修正大多環繞著量能課稅原則,所為量能課稅原則,簡單來說即為納稅義務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稅捐,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具體實踐。故釋字第745號解釋指出:「就薪資所得之計算,則未容許列舉減除超過法定扣除額之必要費用,且以單一額度特別扣除額方式,一體適用於全部薪資所得者(下稱定額扣除),不僅形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亦形成薪資所得者間之差別待遇。」
就此立法院於108年七月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案,在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三項,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職業專用服裝費為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進修訓練費為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職業上工具支出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故依照現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修正時同時回溯適用至108年一月一日,故於109年五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得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 在 施義芳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好消息》
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已正式三讀通過,這條是在我財政委員會審查的,外面統稱為名模條款,其實與我們專業技師的減稅也有相關,修正通過以後,明年109年,我們可以將職業專用服裝、進修訓練費、職業工具支出,都可以扣減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百分之3。
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 在 2021稅法修法重點_所得稅法|綜合所得所之薪資所得篇 的推薦與評價
志聖會計師# 稅法 修法#線上學會計來志聖00:01 所得稅法 修法03:34 薪資所得稅修法重點16:27 免稅額修法重點37:12 109 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最新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