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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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營業稅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立法院上週開始進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的審查,淑華近期接受多方陳情,指出4.0紓困措施尚未能深入地了解各行業的困境給與紓困,淑華就此提出多個提案,要求行政機關應就百工百業因疫情而受損的面向多加考慮,在紓困的額度內滾動式的檢討相關補助救助措施。
相關提案重點如下,除了這些,淑華還會陸續與中央政府溝通,將民間聲音如實反映,並要求具體落實,以期降低因疫情帶來的損失。
1. 疫情導致全國學校及幼兒園停課,政府應以紓困專案補助私立幼兒園,以解決從優退費及支撐園所營運之用。
2. 第一線提供民生物資必要之從業人員,包括果菜批發、貨運配送、醫療器材、殯葬、廢棄物清除等從業人員,未來在疫苗數量許可下,也應將所有服務業從業人員納入優先施打對象。
3. 多數受創產業均為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禮儀用品等微型行業,無法提供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建請簡化申請紓困流程、放寬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避免真正的受災店家反而拿不到補助。
4. 企業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受影響,如強制停業,受衝擊企業可減免營業稅、房屋稅等,但仍無法滿足受創企業所需,包含小客車、遊覽車、汽車路線等都提出建議,建請擴大稅賦減免,提供更多減稅措施,包含減免燃牌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娛樂稅等,以減輕企業負擔。
5. 餐飲、旅館、小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糕餅、洗衣等行業,均提出融資貸款展延的迫切需求,建請政府介入協商,展延貸款還款期限一年、本金暫緩清償一年、利息補貼再執行一年,並加碼提供紓困貸款以及營運週轉金信用貸款,同時申請期限延長至疫情期間結束。
6. 因受疫情管制促使民眾網購民生物資數量暴增,以及因員工擔心染疫請假或請辭,造成相關產業如物流、紙器等因人力不足而不堪負荷之產業,建請主動鬆綁相關工時規定。
7.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是屬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應主動於疫情期間應全面或有條件暫緩繳納就學貸款,等經濟能力穩定後再來還款。
8. 我國商業服務業多屬中小企業且從業人員逾320萬人,要求應強化行政程序之簡化暨對產業之宣導及輔助,並注意疫情對產業之影響及員工權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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