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酬股票孰低課稅,協助產業留才攬才💪
優秀的人才對於公司發展相當重要
許多公司都以 #發放員工獎酬股票 作為誘因💰
為持續提供產業留才攬才助力
產創條例第19條之1去年修正公布:
🔴公司員工於股票取得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每年500萬元額度內,得選擇於 #實際轉讓時 課稅。
🔴持有股票且繼續於公司服務滿2年者,得選擇以 #取得時 或 #轉讓時 「孰低價格」課稅。
#更多詳情
依據產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5規定,公司應於發放獎酬股票次年1月底前,將員工適用緩課的資料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國稅局。
如員工取得的獎酬股票定有限制轉讓期間,則公司在員工執行權利日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之次年1月送件備查;另公司於員工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屆滿2年之次年1月底前,將員工持股且服務累計達2年以上相關文件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補充說明
相關申請書表文件可於工業局網站「申請事項-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申請事項-編號0060」下載運用👉https://bit.ly/2MgQoiX
工業局 緩課 在 經濟部工業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產創子法】技術入股享優惠!
為擴大 #智慧財產權 運用
提升研發外溢效果
依產創條例第12條之1:
#優惠內容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以 #技術入股 所持有的股票,可於股份轉讓時課稅。
🔴可在轉讓時選擇以「取得時」或「轉讓時」股價孰低課稅。
#更多詳情
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將其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權提供他公司使用,而取得該公司股份者(技術入股),可於取得股票後,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申請適用緩課;至於申請適用孰低課稅之個人,除前開文件外,持股並對該公司提供相關服務(參與公司經營業務)2年以上,則需由公司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補充說明
相關申請書表文件可於工業局網站「申請事項-產業創新條例相關申請事項-編號0061」下載運用👉https://bit.ly/2MgQoiX
工業局 緩課 在 臺北市產業局-創業台北 StartUp Taipei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經濟部工業局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包括延長租稅優惠措施10年、提升投資動能誘因、強化租稅措施誘因等三大修法方向,共增刪、修正10條文。
經濟部工業局新聞稿:http://bit.ly/2KuCJpQ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下載:http://bit.ly/2x6MoKa
✒產創條例修正通過 為產業升級添柴火🔥
本次修正主要有三大方向:
🔹延長租稅優惠措施10年
🔹提升投資動能誘因
🔹強化租稅措施誘因
重點包括 #智慧機械 及 #5G投資抵減
以及 #未分配盈餘投資課稅減免
引導企業創新投資,加速台灣產業升級轉型!
💁♀主要修法重點與經濟效益,說明如下:
一、修法重點:
(一)延長租稅優惠措施10年
包含研發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配股、員工獎酬孰低課稅、有限合夥創投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以及未分配盈餘減除規定,實施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
(二)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減除未分配盈餘税
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三)增訂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
業者於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111年僅5G適用)購置智慧機械或5G,其金額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3年內抵減率3%抵減應納營所稅額。
(四)個人技術入股或學研機構技轉股票得適用孰低緩課稅
個人技術入股或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持股達2年並符合一定條件下,得適用「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緩課稅規定。
(五)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獎酬股票得適用孰低緩課稅
配合107年公司法修法放寬員工獎酬股票適用對象,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股票,得適用「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緩課稅規定。
(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
增修「決定出資總額」得由創投事業逐年決定,可使一次募集資金超過3億元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適用本規定。
(七)修正國營事業研發經費應達一定比例規定
針對成立宗旨或業務屬性不符合促進研發目標之國營企業,增訂排除條款,包含中央銀行、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財政部印刷廠、交通部臺鐵局及中央存保(股)公司等國營事業。
(八)修正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規定
產業園區各種用地之用途、使用規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九)產業園區環評規定回歸環保法規規範
配合107年修正施行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將產業園區環評相關規定回歸至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範。
二、經濟效益:
(一)形塑穩定租稅環境,強化產業升級意願
我國產業正值升級轉型之際,持續且穩定的租稅政策,有利於引導產業創新布局,進行投資規劃,達到升級轉型的目標。
(二)提振國內投資動能,帶動整體經濟發展
企業以自有獲利進行實質投資得減輕租稅負擔,有助於活化資金運用,提升營運體質,因應景氣變化所帶來的風險,進一步提高生產效能與研發能量,以及產業競爭力,並帶動整體經濟發展。
(三)提高研發人才留任,強化技術流通運用
提高研發成果投入產業之誘因,有助於留任研發人才於我國貢獻,並優化產業技術創新競爭力、帶動新創事業發展。
(四)強化留才攬才誘因,集團運作更具彈性
高階人力資源外流已形成產業升級轉型的障礙,員工獎酬工具可協助產業規劃留才攬才措施,同時符合集團內人才流通需要,藉由共享經營紅利進一步加強員工向心力。
(五)兼顧「高度」、「廣度」,加速進入次世代製程
藉由租稅誘因,使已達數位化的大型廠商,加速邁入智慧製造,並使廣大中小型業者加速導入數位化,大幅提升產能;並透過智慧化加乘效果,帶動相關產業重點廠商擴大投資,進而加快智慧生活應用發展的設備建置與服務運用商轉。
📰經濟部工業局新聞稿:http://bit.ly/2KuCJpQ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條文下載:http://bit.ly/2x6MoK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