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報稅季,投資人該注意什麼呢?以下6點值得投資人留意!
1. 個人股利所得二擇一新制首次適用!
2. 個人股利所得採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者,影響捐贈列舉限額
3. 個人股利所得採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者,影響捐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4. 採28%分開計稅之股利所得應計入最低稅負制之基本所得額
5. 海外所得達一定門檻,應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6. 匯兌收益應併入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展望明年,投資人該關注哪些稅務法令趨勢,則有明年報稅時申報治裝費、職業工具支出及進修訓練費等支出將可實額扣除,高薪人士或演藝人員可自現在起就妥善保存憑證,以供明年報稅之用。此外,日前行政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家中有長照需求,無論是送機構或是居家照顧,預計明年報稅時可適用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的長照扣除額,可留意立法進展。最後,由於投資公司獲配股利免稅,且具有遞延課稅等優點,投資人若打算進行相關稅務規劃應即早,避免誤踩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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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 課 稅 原則 投資公司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罹患癌症後移轉財產,一定就是規避遺產稅嗎?
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的股票,是不是會變成財產繼承的遺產?(保險金也會有一樣的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最新判決有詳細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7號
這個判決可以學的很多,我們先了解一下事實。
被繼承人黃素琴在95年罹患肝癌後,將名下即將有高額股利發放的林商號公司股票移轉到家族的投資公司,國稅局認為這個舉動有避稅嫌疑,所以:
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將林商號的股利,調整為黃素琴的當年度所得,發單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在稅法上認為黃素琴移轉股權的行為不存在,股權還是在黃素琴名下,因此,在黃素琴死亡後,將已經登記在家族投資公司的股票,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最高行政法院把國稅局處分廢棄掉,理由非常值得大家參考學習:
1.不是所有重病後的移轉財產行為,都有避稅的意圖,接著就用實質課稅原則調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被繼承人將系爭股票移轉予大林投資公司的安排,係為規避其個人綜合所得之高額稅負,不得僅因被繼承人於95年5月15日設立大林投資公司並開始移轉系爭股票後,發現罹患肝癌,而於95年底至101年間進行持續長達6年之治療,即認其有預為規避遺產稅之意圖與安排。
且被繼承人縱有糖尿病、高血壓、缺血性心臟病等慢性疾病,並無致命之緊急危難,被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就其病史應較一般人對死亡的來到容易預測,其藉由形式上股權移轉除可規避高額之綜合所得稅,亦可減少被繼承人未來之遺產,進而規避遺產稅負,乃臆測之詞,不足採信。」
2.實質課稅原則只是在調整賦稅,跟移轉財產行為有沒有效力是二回事,不能因為認定黃素琴在規避所得稅,就認定她把股票移轉給家族投資公司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基於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而於租稅法律之解釋上認為稅捐機關得以經濟上實質取得利益者為課稅對象,乃明文規定稅捐機關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調整課稅。
惟此稅法上的調整並未變動納稅義務人所為非常規行為之私法上法律效果及其所形成之私法秩序,該等行為之私法上法律效果及其法秩序仍應依相關私法規定定之。」
從這個意見進一步延伸,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縱使因為實質課稅原則被計入遺產總額,但在民法上仍然不是遺產,不是繼承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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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熱門的文章也太歪曲,以致必須提出不同意見打臉,當作工作煩悶之餘的身心調劑。
●前情提要:原先鬼島所得稅制針對現金股利所得部分,本國人最高課徵 45%+補充保費 1.91%,再加上法人端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17% 只能減半扣抵,一個創造附加價值的經濟活動,本國人面對的最高稅率是 1-(1-45%-1.91%)*(1-8.5%)=51.42%;反之,外國人適用分離課稅 20%,但法人端已繳納 17% 不可扣抵,外國人面對的單一稅率是 1-(1-80%)*(1-17%)=33.6%。這 51.42%(或46.85%)VS. 33.6%,既是租稅歧視,也變相鼓勵大家扮演假外資。
(單一稅率、分離課稅)調整之後,本國人面對的最高稅率是 1-(1-26%-1.91%)*(1-17%)=40.17%,40.17% VS. 33.6%,雖不滿意但勉強可接受。
●總是在鍵盤革命家的腦補汪洋中,存在一種三人成虎的說法:存在許多高深不可思議的外國稅制,讓外國人在鬼島實質面對了 33.6% 的稅率後,回到母國仍會被課徵高額稅率,致使外國人的實質稅率>鬼島人原先最高面對的 51.42%。(意即,咬定鬼島股利所得稅制改革無理!)
就講股利所得稅好了,
1.不是每個主要國家,都對股利所得課徵高額稅負。對股利所得課徵稅負的國家,也不是每個主要國家對法人和自然人都課徵。(例如鬼島,自然人的股利所得要課徵綜所稅,法人的股利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對股利所得課徵稅負的國家,也不是每個主要國家對本國與外國的所得來源都課徵;例如鬼島,給予海外投資的股利所得免稅優惠。(尚不論最低稅負制)
3.在各主要國家多如牛毛的稅制當中,退休帳戶持有、保險帳戶持有、信託帳戶持有、校產基金或某些特許基金持有,都可能享有稅負優惠。
4.在各主要國家多如牛毛的稅制當中,某甲國可能給予某乙國稅負優惠,於是就會有架在某乙國的投資基金,基金連結的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其最終受益人是某甲國的自然人。
以上林林總總,排列組合便是一個會計師四大所稅務部門的黃金業務線。
●總是在鍵盤革命家的腦補汪洋中,存在一種三人成虎的說法:假設全球主要國家完美大追稅,資本家人笨笨心慌慌,no where to hide,便只能向代表無產階級利益的革命政府投降。
其實OECD國家變動比較多的就是美、中,歐盟各國高稅率的歷史(以及高稅率如何扼殺創新、阻撓階級流動)已淵遠流長,美、中的情況是怎麼樣呢?
1.美國肥咖條款全球徵稅原則,也不會重複徵稅,美國納稅居民在其他國家已繳納稅額,也可充抵美國境內稅(foreign tax credit),充抵額度當年度用不完,還可留待隔年度使用。美國自然人海外所得享10萬美元免稅額,並有各式各樣優惠。一個美國中高所得自然人投資臺灣高息績優股,要面對的實質稅率,很容易低於鬼島高所得自然人,遑論以境外投資公司形式持有。
2.中國大查緝、大封鎖政策逼逃台港澳外資並非今時今日,一個左派式腦補經常忽略的事實是,這些離開中國的台資,絕少匯回鬼島。
3.鬼島資金淨流出有各式各樣的原因,要說最近這三年美、中大動作對逼回鬼島人資金有什麼幫助,看那精美的「向下」長條圖,是看不出來有什麼效果;嫌棄鬼島的資金、鬼島人對外貿易獲利的資金,還是遠遠遠遠多過所謂無處可去,只好回到鬼島被政府剝皮的資金。
海外避稅有各式各樣的成本,匯率成本、行政規費成本、設計避稅架構的律師會計師吸血成本、使用避稅架構的過路費成本……以及最重要的機會成本。單一稅率改革後的 26%+1.91%(合法納稅)vs. 20%(假外資),海外停泊資金不會缺乏誘因匯回本國遵守法律。
鍵盤革命家總是充滿社會主義式的浪漫仇富情懷,但以訛傳訛,對追求公平合理的稅制卻完全沒有任何幫助,只有瞎扯後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