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很多豪宅市場的買家基於資金來源及資訊隱密性的考量而選擇用境外公司來持有台灣不動產,這類型的境外公司在個人CFC生效後所產生的影響在於,租金收入及不動產的財產交易所得不僅要繳納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若屬105年以後所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利得需課徵最少35%之房地合一稅外,個人股東仍須按其對CFC之持股比例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4年,臉書在英國創下了700,000,000英磅的收入,但是僅僅繳了4327英磅的所得稅(corporate tax)。這個骸人的數字對比,引發英國社會嘩然,促使英國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面對英國納稅人的大反彈,FB一開始雖淡定地表示「我們依法納稅」,不過嗣後也公開宣示其就英國大戶的廣告銷售,...
境外公司 收入 在 資誠(PwC Taiwa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CFC上路後 哪些境外公司不適用CFC申報規定?
CFC上路後,個人可先確認所擁有的境外公司是否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再來判斷個人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比例,來判斷是否適用CFC。
🆓可豁免情況
✅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並同時符合二條件1️⃣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所,聘僱員工並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2️⃣消極收入占總收入比例小於10%
✅境外公司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目前規定為新台幣700萬元)。
📌另外尚有一情況,境外公司可不適用CFC規範,即當境外公司為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且PEM法令已實施時,境外公司將視為台灣公司,此時依法優先適用PEM規定。
💡資誠提醒:國人常用之三種型態的境外公司,屬個人CFC的可能性高,要符合豁免申報規定不易,多數會落入應申報之範疇,提醒個人應在CFC施行前及早檢視並預做準備👉詳細說明:https://pwc.to/2UjKbup
🏷 IG 搜尋 pwc_tw
🏷 TG https://t.me/PwC_Taiwan
境外公司 收入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很多博弈網站的老闆來詢問廣告價錢,首先,要感謝你們的青睞和賞識。但在這裡,還是必須說明以下幾件事情。
1。小弟不接博弈網站的廣告和代言,無論合法的和非法的都沒辦法。因為小弟沒有賭博的習慣。目前只接受“贊助播出”,例如MV或節目的贊助播出,及簡單的品牌植入。
2。由於網路博弈在馬來西亞尚未合法化,所以本人只接受“境外公司”的博弈網站的贊助,並只能在“境外社交平台” 進行推廣,例如YouTube,Instagram及Facebook等,只要不是在馬來西亞註冊的公司即可。可參考本人之前合作的兩家博弈網站的案例。
3。此類合作收費會比一般產品推廣收費高出許多。主要原因是在接受博弈網站贊助之後,藝人需承受更大的風險,除了要遭受社會的輿論,網民的攻擊,也會造成粉絲流失。甚至其他原本合作的公司及贊助商也會因此卻步。因此需要提高收費來抵禦一切的風險和損失。因此呼籲非誠勿擾,懇請諒解。
4。各位老闆有興趣合作可直接聯絡 [email protected] , 感謝.
小弟本身沒有賭博,也不鼓勵濫賭行為。但由於面臨巨大財務危機,加上本身的積蓄已經在去年捐給了各大慈善團體,目前已所剩無幾。因此在窘境之下必須在短時間內接下高報酬工作,來面對接下來的幾個官司及巨額的開銷及賠償。如有對大眾不良的影響,在此向各位道歉,但不求諒解。
娛樂業受到疫情嚴重影響, 已經停頓近兩年, 攝製無法進行, 歌手無法登台導致沒有任何收入, 但龐大的開銷及團隊的費用照樣要給付. 多幾天就要開始上法庭了,感謝所有幫助我的朋友和信任我的夥伴。雖然面對了許多冷嘲熱諷和攻擊,但我不會放棄,也不會對人感到失望。在接下來的日子,我一樣會繼續行善,幫助更多需要的人。
“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 共勉之。
祝我官司勝利,#DLLM
境外公司 收入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年,臉書在英國創下了700,000,000英磅的收入,但是僅僅繳了4327英磅的所得稅(corporate tax)。這個骸人的數字對比,引發英國社會嘩然,促使英國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面對英國納稅人的大反彈,FB一開始雖淡定地表示「我們依法納稅」,不過嗣後也公開宣示其就英國大戶的廣告銷售,不會再繼續繞路至FB國際總部所在地愛爾蘭收取(愛爾蘭的公司所得稅率為12.5%,遠遠低於英國的20%)。
僅管如此,時至今日,FB在英國帳戶的數字依舊未真實反映其在英國的真正收入,「不透明的財務運作」(Exercise in Opacity)的批評聲浪持續不斷。
那在台灣的情形如何呢?
FB在台灣的廣告收入,市場上流傳的金額,每年均超過100億新台幣。不過,有多少廣告銷售,是實際列於台灣帳上,又有多少是列為FB登記於愛爾蘭的國際總部,則不清楚。實際的納稅金額,也非公開資訊。
但是,FB的個案,卻提供一個機會,讓我們審視目前財政部適用現行法規的合理性。
具體而言,FB這個境外公司,其所提供的廣告服務被界定為「提供技術服務」,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得直接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所稅,而不必依一般原則計算所得(即「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
然而,FB的「所得」真的只佔其「營業收入的15%」嗎?
遠遠不只!
依FB所公佈2016年的全球財報,其收入總額為276億3800萬美元,扣除成本費用152億1100萬美元後,營利所得為124億2700萬美元,其「營業利潤率」(operating margin)實高達45%!
既然如此,財政部又為何要核准FB可以便宜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直接以過低的15%「營業利潤率」,作為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基準呢?
如此顯然的過度低徵,真的符合「租稅公平」嗎?財政部難道不應該進行重新檢討嗎?
用FB的發文,檢討我國政府對FB過度優惠的稅捐稽徵,看起來似乎有點諷刺。筆者是FB的使用者,也很希望台灣有朝一日能打造出像FB這樣的企業。但是,如此過度優惠FB,對在台灣納稅的企業,情何以堪?
喜歡FB歸喜歡FB,租稅的公平正義,還是必須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