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行號 #稅籍登記 #工商登記
上篇說明了公司、行號等不同組織型態的差異,接著要來講講設立流程及需要準備的資料
#登記的辦理方式及窗口?
線上,建議線上申辦規費更便宜!
⭕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平台
🌐 https://onestop.nat.gov.tw/
☎02-412-1166
臨櫃
⭕行號登記:各縣市政府工商科
🌐 https://reurl.cc/2bXrGE
⭕公司登記:
•市政府經發局(六都)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六都以外本國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外國公司)
🌐 https://reurl.cc/8yQ3M4
⭕稅籍登記:各地區國稅局
🌐 https://reurl.cc/8yQ3a4
☎0800-000-321
#辦理登記該準備哪些資料?
事業登記三流程:名稱/營業項目預查>(公司/行號)設立登記>(稅籍)營業登記
⭕名稱/營業項目預查
應備文件
•事業名稱1~5個
•營業項目
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 https://gcis.nat.gov.tw/cod/
•預計負責人身分證資料
⭕公司設立登記
•股東/董事 同意書及資格文件
•公司章程
•銀行資本額匯入資料
•會計師資本額簽證報告
•名稱預查核定書
•設立登記申請書
•負責人身份證
•租賃合約書影本或使用同意書(建物租賃者)
•最近期之房屋稅單影本(建物自有者)
⭕行號設立登記
•合夥人資格文件(獨資事業免附)
•合夥契約書(獨資事業免附)
•資本額證明文件(未達25萬免附)
•名稱預查核定書
•設立登記申請書
•負責人身份證
•租賃合約書影本或使用同意書(建物租賃者)
•最近期之房屋稅單影本(建物自有者)
⭕稅籍登記
•公司/行號設立核准函
•營業登記申請函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租賃合約書影本
•其他公司設立申辦文件
申請使用統一發票
•營業登記核准函
•申辦發票購票證
•購買統一發票
#辦理登記要花多少錢?
•名稱預查:臨櫃$300、網路$150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臨櫃$1000、網路$700
(規費:實收資本額每4,000元以1元計算,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分公司設立、變更及廢止登記,每一分公司1,000元;上述事項以外的變更登記,每件1,000元)
•行號設立/變更登記:臨櫃$1000、網路$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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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核准函 在 創業圓夢 Start-up Hub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想經營日用品網拍的小方詢問:「我想先登記一家小型的商行,該準備哪些文件去辦理呢?」
👩🏫小編說明書:
申請商業設立登記,依照【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五條規定,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若預計和友人合夥創業,需提供合夥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並附上你們的合夥契約書。
3️⃣資本額證明文件。
💲資本額未達新臺幣25萬元者,免附證明文件。
💲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金額應存入以商業名義開立之帳戶,商業未核准登記前可以籌備處名義開戶,存入後再檢附存摺或銀行對帳單、查詢單等。
4️⃣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若負責人或合夥人不是建物所有權人,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
🏠建物所有權狀可用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可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替代。
📋所有權人同意書則可用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可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替代。
備妥商業登記應備文件,可透過臨櫃、郵寄各縣市政府工商科,或經由經濟部一站式網站、超商ibon機臺,皆可送件申辦商業登記。
取得商業登記核准函後,再洽登記所在地之財政部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辦理營業登記,全部登記好便完成手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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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核准函 在 艾蜜莉會計師的異想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加入拍賣網站賣房,就被國稅局視為專業賣家,要課營業稅?】
不知道大家覺得這樣合理嗎?
本則新聞,法源依據來自民國106年06月0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列出全文供參: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 前點第4款所稱房屋取得後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至訂定房屋銷售契約日止,連續持有超過6年。同款所稱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0年,擇一認定;因繼承取得者,自被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配偶間贈與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三、 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其營業稅之課徵應依前二點規定辦理。
四、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五、 廢止本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及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
《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2020年最新法規增訂版)》出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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