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第18期(2021.6) 可轉讓定期存單相關稅務問題分析
【月旦時論】
🔸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的若干問題/黃源浩
投資抵減是我國稅法實務中經常可見的租稅優惠性政策措施。透過各種各樣的抵減,使得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得以在特定範圍內就其特定之投資支出,直接抵銷原本應當負擔的應納稅額。這樣的制度,雖然在實務上處可見,但是有關投資抵減的一般性法律性質探究,特別是作為稅法上納稅義務人選擇權的一個環節,卻甚少受到重視。本文擬由投資抵減之概念與制度特徵出發,區辨投資抵減與其他租稅減免措施之不同,同時強調作為納稅義務人所享有的選擇權,其逾越應行使之期限而未行使,並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所稱的「錯誤」,而在制度中使得納稅義務人負擔有程序上的對己義務:納稅義務人一旦選擇,就應當承擔此等選擇的稅法上結果。
🔸產業控股公司潛藏的稅務議題/王萱雅、俞仲宣
2019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49萬家,佔全體企業97.65%,並且台灣企業主多半對於自己所創立的企業及企業名稱有深厚感情,並且偏好經營主導權,然而在後疫情時代,本文所思考如何給予中小企業轉化為中大型企業的制度可行性的選項,以俾強化國際競爭力,而產業控股公司可能是合適選項,不過,法律與稅務尚未有明確規範,如未來均能有明確規範,將有機會讓台灣企業透過產業控股公司之組建,提升競爭力。
🔸外匯資金課稅查核之探討/曾邑倫
🔸我們真的回不去了—離婚前必知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課稅規定/黃琪媖
🔸推計課稅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蔡孟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成本率合理性之探討/汪瑞芝、劉竹軍
🔸可轉讓定期存單相關稅務問題分析/吳俊志
【爭點解析】
🔸租稅債權擔保與銀行債權之競合-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82號判決評釋/桂祥晟
【學習式判解評析】
🔸公司法第267條員工認股溢價差額之「其他所得」核課/周逸濱、魯忠翰
【函令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二關係法令納稅人死亡,針對稅務罰鍰,身後事如何處理/莊世金
【法規解讀】
🔸稅法解釋函令之研究/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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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所得稅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法律一分鐘】員工認股權課稅
作者:徐錫言律師
員工認股選擇權,即任職公司授與員工得以預定之價格取得一定數量之公司認股權,在發行屆滿一定期間後,於將來預定之期間內行使。例如在股價10元時,授與員工得以20元向公司買進30萬股公司之認股權,若後來股價漲至高於20元時,該員工行使權利取得股份,而轉賣時取得資本利得。本制度之目的在於將公司業績和員工之利益結合,對員工有刺激提昇公司業績之誘因、確保吸引留住人才之效果。
在稅務上,依照財政部函釋,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認股權當年度度之所得,應依法課徵徵所得稅。而所稱「時價」,依照發行公司股票種類,而有所不同,如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收盤價。股票屬初次上市者,如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於上市或初次上櫃買賣日起5 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期間內,為該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在公司稅務方面,依照財政部函釋,並依照「股份基礎給付」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員工認股所得稅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財政委員會開議了。新會期的第一次質詢,我放在兆豐紐約分行案的進度與浩鼎員工認股課稅的爭議。
兆豐案在去年八月中爆發,至今半年行政懲處與求償的進度尚未公佈,而在農曆春節前後兆豐銀行3位獨董在一個月內全數請辭,仍由董事會指派,不知獨董的監察權是否落實?而兆豐銀行出售海外不良債權,只揭露本金,尚未公布售價、盈虧。
我認為兆豐案給我們上的一課,就是公司治理的落實與提升,如果半年後依然故我,只是懲處一些人、並未落實改善的措施,不過是交差了事。因此要求財政部檢討公股行庫有關改善資訊揭露等問題。
而日前報載浩鼎公司員工因認股而被課重稅,卻因為股價下跌,以致於賣掉所認購的股票後,所得股款仍然繳不起被課徵的稅額。現在政府的施政方向是鼓勵創業,並期待吸引高階人才來台灣,像這種認股所得以時價認定來課稅,對草創時期營運波動較大的新創公司或生技產業等,影響至鉅,尤其目前稅改就是希望所得與課稅之間更合理、公平。
我認為用「實際賣價」會比用「時價」提列所得稅,更合乎量能課稅的原則。透過提案,我要求財政部也能盡快檢討,盡快改善。
員工認股所得稅 在 投資設立_租稅制度_個人綜合所得稅 的相關結果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公司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於實際轉讓時按 ... ... <看更多>
員工認股所得稅 在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新制:三大重點一次掌握 - Deloitte 的相關結果
薩諾斯執行認股權當年度將有應課稅之其他所得9,000,000元【 (100元-10元) *1,000股*100張=9,000,000元】。 3.若薩諾斯選擇緩課,於修法前之應繳稅所得為12,000,000元:. 薩 ... ... <看更多>
員工認股所得稅 在 員工認股有價差賺就算所得別以為沒賣就不必繳稅 的相關結果
員工認股 的所得算法很簡單,指「認購公司新股之可處分日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分」,可處分日通常指撥入集保帳戶的日子,這一天,個人有權可以處分股票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