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不該成為職業別對立的犧牲品
#奕華主張軍公教警消按月繳付之退撫相關費用免稅已初審通過‼️
上會期,奕華擔任國民黨書記長,特別拜託 #司法法制委員會 李貴敏召委,一定要排審學校教職員提撥退撫費用免稅的修正條文,來試一下執政黨的水溫;那次的排審,不但得到朝野委員一致認同,也獲得行政院和考試院相關部門的正面回應,同意全面檢討軍公教相關法律條文,並於本會期送至立法院審議。
因為當時奕華拜託李貴敏委員協助🙏,本會期才有機會全面將軍公教警消退撫提撥修正為免稅。
⚠️ #奕華認為這次修法內容起碼還有三點不公平之處:
1️⃣ #軍公教按月提撥退撫費用免稅已初審通過;#但奕華要求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還有待協商:
👉勞工按月繳納年金費用時是「提撥時免稅、領取時一定金額以上才納稅」,軍公教則是「提撥時納稅,領取時免稅」。兩者看似公平,事實上卻極度不公平。因為現行領取時納稅標準是年度年金所得78.1萬,平均月領6.5萬退休金才要納稅。在這低薪的年代,國人平均月薪都不到6.5萬,怎可能退休金有6.5萬?顯然,政府給予勞工提撥年金免稅的優惠,並未嘉惠到軍公教。
👉在上週三(4/8)的會議中,雖然行政部門對相關法條仍有許多不同意見,但軍公教按月提撥相關退撫費用免稅的條文,則是獲得全場無異議通過。但由於我國所得稅之申報,是採落後申報制,為使軍公教人員提撥免稅優惠能於明年111年所得稅申報時抵扣,奕華主張免稅條文實施日期應增訂回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許多委員也支持奕華提案,還給軍公教人員遲來的正義。
2️⃣軍公教勞年金隨物價調整機制應一致,初審執政黨不接受,法條送協商:
勞工年金隨物價調整,這次修正軍公教年金雖也有隨物價調整機制,但多了許多附加條件,如考量政府財政、經濟環境等等,造成理論上會調整,實際上可能不會調整的狀況。奕華主張軍公教年金調整機制應比照勞工不加任何附帶條件,保障退休權益的一致性。
3️⃣年資補償金,初審執政黨不接受,法條送協商:
年資補償金之設計,是為了要處理年金制度轉換時,新、舊制所產生的不公平所給的補償,所以跟退休金無關,而且人數有限。但如今軍人還保留補償金制度,公教警消人員卻沒有,顯然相當不公平。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萬的網紅艾倫的理財研究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退休金『暗改』機制的加入 未來退休金就有可能一改再改 而勞保年金改革的草案 其實也是暗藏這細節中的魔鬼 今天我除了會用簡單的方式 跟你分享『確定提撥制』以外 也會針對勞保年金改革草案裡 我所看到的『暗改』細節 00:00 暗改機制的問題浮現了? 01:13 確定給付制的公教退撫可能消失? 0...
公教退休金所得稅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退休制度要相同、課稅標準要一致】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教育委員會聯席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八條第五項,讓公立學校教職員繳付之退休金費用,不列計年度薪資所得,當年不用課稅。
法條很簡單,但是隱含台灣退休制度與課稅標準不一的大問題。因此,長遠目標,要建立制度:
1.軍公教勞退休制度要相同。
2.軍公教勞退休所得課稅標準要一致。
提案委員,提出勞工雙重免稅是誤解,勞工退休所得不是不課稅,只是所得太少,一年達不到78萬的課稅標準。
而勞退新制提繳人數109年9月統計強制提繳勞工6,890,544人,自提607,467人自提比率有8.8%,勞工收入少,超過九成勞工也是無緣享受免稅獎勵。
勞工與私校教職員退休制度不同於軍公教
1,採個人帳戶(確定提撥)
2,退休金相對較少
3,鼓勵自願提繳
4,有上限比例(勞工6%、私校4.2%+4.2%)
目前由退撫新制提繳當年要課稅,但未來支領退休金時完全免稅,若要統一課稅標準,不是今天單獨討論學校教職員,而是要軍公教一併討論。同時,也要告知軍公教,修法通過後,提繳當年免稅,但未來支領退休所得時,超過標準要是課徵所得稅的。
公教退休金所得稅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難怪最近很多新北議員被抓 還活在助理費是議員額外薪水的年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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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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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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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公教退休金所得稅 在 艾倫的理財研究室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退休金『暗改』機制的加入
未來退休金就有可能一改再改
而勞保年金改革的草案
其實也是暗藏這細節中的魔鬼
今天我除了會用簡單的方式
跟你分享『確定提撥制』以外
也會針對勞保年金改革草案裡
我所看到的『暗改』細節
00:00 暗改機制的問題浮現了?
01:13 確定給付制的公教退撫可能消失?
02:38 確定提撥制造成退休金大幅降低?
03:54 勞保年金改革也將會有暗改機制?
05:29 若不年改的話,需要哪些資源?
07:49 Q&A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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