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不該成為職業別對立的犧牲品
#奕華主張軍公教警消按月繳付之退撫相關費用免稅已初審通過‼️
上會期,奕華擔任國民黨書記長,特別拜託 #司法法制委員會 李貴敏召委,一定要排審學校教職員提撥退撫費用免稅的修正條文,來試一下執政黨的水溫;那次的排審,不但得到朝野委員一致認同,也獲得行政院和考試院相關部門的正面回應,同意全面檢討軍公教相關法律條文,並於本會期送至立法院審議。
因為當時奕華拜託李貴敏委員協助🙏,本會期才有機會全面將軍公教警消退撫提撥修正為免稅。
⚠️ #奕華認為這次修法內容起碼還有三點不公平之處:
1️⃣ #軍公教按月提撥退撫費用免稅已初審通過;#但奕華要求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還有待協商:
👉勞工按月繳納年金費用時是「提撥時免稅、領取時一定金額以上才納稅」,軍公教則是「提撥時納稅,領取時免稅」。兩者看似公平,事實上卻極度不公平。因為現行領取時納稅標準是年度年金所得78.1萬,平均月領6.5萬退休金才要納稅。在這低薪的年代,國人平均月薪都不到6.5萬,怎可能退休金有6.5萬?顯然,政府給予勞工提撥年金免稅的優惠,並未嘉惠到軍公教。
👉在上週三(4/8)的會議中,雖然行政部門對相關法條仍有許多不同意見,但軍公教按月提撥相關退撫費用免稅的條文,則是獲得全場無異議通過。但由於我國所得稅之申報,是採落後申報制,為使軍公教人員提撥免稅優惠能於明年111年所得稅申報時抵扣,奕華主張免稅條文實施日期應增訂回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許多委員也支持奕華提案,還給軍公教人員遲來的正義。
2️⃣軍公教勞年金隨物價調整機制應一致,初審執政黨不接受,法條送協商:
勞工年金隨物價調整,這次修正軍公教年金雖也有隨物價調整機制,但多了許多附加條件,如考量政府財政、經濟環境等等,造成理論上會調整,實際上可能不會調整的狀況。奕華主張軍公教年金調整機制應比照勞工不加任何附帶條件,保障退休權益的一致性。
3️⃣年資補償金,初審執政黨不接受,法條送協商:
年資補償金之設計,是為了要處理年金制度轉換時,新、舊制所產生的不公平所給的補償,所以跟退休金無關,而且人數有限。但如今軍人還保留補償金制度,公教警消人員卻沒有,顯然相當不公平。
「公教人員退休金所得稅」的推薦目錄:
公教人員退休金所得稅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難怪最近很多新北議員被抓 還活在助理費是議員額外薪水的年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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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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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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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公教人員退休金所得稅 在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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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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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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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相信身為公務員的我們每月提撥的退撫基金雖然沒入我們的口袋
但一樣納入年度綜合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這件事各位應該跟小弟我一樣很憤怒吧
這篇文章分享一下我的見解
先來看看之前在國發會提點子論壇討論這個問題時財政部的說法
提案人提案內容如下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工退休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後,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
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
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
付總額申報。」
惟軍公教人員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每月薪資(本俸、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均需列入所
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另須依職務之俸點提撥退撫基金
(https://www.fund.gov.tw/lp.asp?ctNode=444&CtUnit=126&BaseDSD=7&mp=1。 )。
軍公教人員的退撫提撥,既屬於退休金之提撥
(https://www.fund.gov.tw/ct.asp?xItem=4699&CtNode=418&mp=1 )且為強制性提撥,各
軍公教人員自始於每月並無該退撫提撥額度之管領能力,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
例規定,退撫金撥入基金後,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
理及運用,軍公教人員僅能被動接收該會之管理結果,幾無置喙之餘地。對照勞退自願提
繳額可自勞工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自付額仍列入所得稅申報計算
顯不合理,故應修改所得稅法,將退撫基金自付額列入免稅範圍,以符實際。
利益與影響
促進課稅公平
而財政部回應如下
分析說明
感謝提案人Betty Lin及所有附議、關注此議題的網友,財政部就我國退休金稅制的發展
歷程、現況規定及本議題研析的結果回應說明如下:
一、早期無論是軍公教人員或勞工之退休金,皆屬所得稅法免稅範圍,且無相關提撥(繳)
機制。自84年7月1日,軍公教人員退休金由政府編列預算之「恩給制(退撫舊制) 」,改
為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提撥之「儲金制(退撫新制) 」,為減少當時新制推行阻力及減輕軍
公教人員負擔,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該等人員所領取之退休金,繼續免
納所得稅。
二、為兼顧租稅公平及落實照顧中、低所得受薪階層退休人員之社會政策,所得稅法於87
年6月20日修正公布,將前述原屬於免稅之退休金,改為應稅之退職所得,並採定額免稅
;但取自歷年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及其孳息,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自同年月22日
生效。按此規定,凡軍公教人員在該生效日以後退休者,其取自「退撫舊制」之退休金,
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並定額免稅;但取自「退撫新制」之退休金,屬歷年繳付儲金時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領取時免再計入退職所得,以免重複課稅。至在該生效日以後退休
之勞工,其所領取之退休金亦應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並定額免稅。
三、其後,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其
中規定選擇個人帳戶制之勞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得自當年度個
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鑑於勞工自願提繳之儲金於提繳時無須課稅,且依當時所得
稅法規定,在退休領取時亦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為避免造成雙重租稅優惠現象,所得稅
法於97年1月2日再次修正公布,將免計入退職所得課稅之範圍,明定為提繳年度「已計入
薪資所得課稅」之儲金及其孳息,同時明定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
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四、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軍公教人員自行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僅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而於領取退休金時免納所得稅。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在限定範圍內不計入薪資所得課
稅,僅於領取退休金時計入退職所得課稅;至超限提繳部分仍須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但不
計入退職所得課稅。
研商辦理情形
綜上分析說明,現行軍公教人員或勞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均採課一次所得稅原則
,無論是「前課後免」或「前免後課」,並未發生重複課稅情形。
參採情形
本案提議倘予參採,將造成軍公教人員之薪資提繳退撫基金費用時不課稅,領取退休金時
亦未課稅之雙重免稅優惠現象,與其他類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採課一次稅原則相較
顯失公允,現階段尚不宜採行。
後續推動規劃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相關法案之修正,刻由銓敘部配合政府年金制度改革研議規劃中,
財政部將配合檢視所得稅法相關課稅規定,適時檢討因應,以確保合理公平之租稅制度。
初步看來,財政部的說法是
1.軍公教每月提撥的退撫費用納入綜合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然後於退休時就不用考慮退職所得這一塊收入,直接免稅
2.勞工自提6%的部分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課稅,但退休時就要把退休金拿出來併入綜合
所得繳納綜合所得稅
3.所以本次提案因為『只提出軍公教每月提撥的費用要比照勞工不用繳綜合所得稅,
以促進課稅公平』,故被財政部打槍,因為財政部認為這樣軍公教前面沒繳,後面也
直接免稅不併入所得課稅,這樣是雙重優惠,不行
然後我們看看107年退職所得的課稅標準(僅以領月退休金為例)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假設全年領取退休金是100萬,當年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的所得就是
100萬-781,000元=219,000元,再加計個人其他的所得一起課綜合所得稅
但如果全年領取退休金是50萬,當年要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的所得
就是50萬-781,000元=負281,000元,等於不用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也不能拿來扣除個人
其他所得
而全年781,000元的免稅額除以12個月,每月領取的退休金約為65083元,要超過這個數字
才會於退休領取退休金時被課到稅,相信在座各位很多人都領不到這麼多
結論:上次提案的提案人因為只提到前面想比照勞工免稅,忘了提出後面也要比照勞工
課稅,所以被財政部打槍,認為這樣軍公教太爽了,是否再提一次新案把前面免
稅和後面繳稅一併比照勞工的模式,這樣就沒有財政部所說的雙重優惠了?
參考資料: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baf5dfe-cecd-46b8-910b-bae5c5a476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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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68.60.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32948531.A.1C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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