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課程 #1030代購財務
除了先前老師在2021第四主題講座「日貨電商」分享了
多數的新手賣家 一開始 大都急急忙忙做二件事:
「 尋找更低價貨源、開發更多客戶 」
但當你汲汲努力 創造更多營收的同時
其實你不知道「 錢花到哪裡 」反讓獲利不佳
忙了老半天「 你到底有賺錢嗎? 」
這次規劃的新課程
「第九堂課-財務篇 代購財務實務管理班」
就是要與大家更進一步探討
👉10/30六下午 代購財務實務管理班 in Google Meet
🕡時間:110/10/30 (六) 13:30~16:30
🏫上課地點:Google meet
🔜報名去:https://www.accupass.com/go/JPFI
你也是「高頻存入」個人帳戶的網路賣家嗎?
2021/8月政府發函銀行進行大查稅!
當國稅局找上門該怎麼辦?如何節稅..到底有沒有賺錢你知道嗎?
代購批貨到網拍販售,這可是營利行為你卻沒報稅,當然會收到國稅局補稅單。
在從事日貨代購上,你必須正視三大財務問題:
「進口關稅」、「營業所得稅」、「定價成本與資金策略」
透過老師本身與輔導業者超過的26年經驗,讓大家先行認識原來在買賣貨前你必須先知道代購常會面臨到的三大財務問題。
► 課程大綱:(三小時正式課程)
1. 海外代購批貨必須先認識 進口關稅
(國外代購批貨回台是沒有進項稅額?)
2. 國稅局大查稅你該正視 營業稅
(網路賣家該如何做才能有效節稅?)
3. 定價成本與資金策略
(你真的有賺嗎?有可能生意越好賠越多)
4. Q&A
► 課程簡介影片:
https://youtu.be/_3zQwP9w_0A
► 這門課適合學習對象:
1.有意從事代購批貨工作者。
2.已經是網路賣家但還沒有做財務管理。
3.想先知道業內不為人知的財務作法。
► 課程效益:
1.販售國外商品上財務知識。
2.有效控管稅務、成本管理。
3.面對後續經營上不懼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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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聽到李國鼎的時候是 2018.02 和威宇去台中聽 Hank 演講
之後進公司不斷不斷聽 Hank 講李國鼎。過程中看了關於他的影片、公司也買了一堆李國鼎寫的書,但兩年過去,我沒有靜下來系統性地讀任何一本
這次的 trigger 點是讀台灣半導體早期的資料,想要把這個歷史拼圖拼起來,就先選了一本比較薄的、1987 年出版的 <工作與信仰> 讀起
這本是整理李國鼎在不同場合的演講、投稿而成,涵蓋很多主題,光是我摘要的內容就超過 7000 字,所以打算分三篇來整理心得
今天先講讀完李國鼎 1983 年在中央大學演講,主題 <求知的過程和經驗> 我非常喜歡這章,從李國鼎小時候講到他 70 歲
曾經老闆問我:阿堯,如果今天要你幫台灣科技化,你會怎麼做?當年蔣中正可是丟了臺灣工業化的題目給李國鼎
那時我完全沒有 idea,怎麼可能,太難了吧。但讀完這章,我覺得李國鼎有這樣的能力,完全不是因為他聰明。幾個 takeaway
1.跟最厲害的人學
2.保持初衷,一路保持初衷
3.每一步都算數,每一件看似困難的事,對往後都會有極大幫助
4.對現狀不抱怨,認真做事、隨遇而安
5.讀萬券書,更要行萬里路。與頂尖人才交流,不要活在自我想象中
-------底下內容摘自 <工作與信仰>-------
- 1934 到劍橋去做研究,因為那裡是核子物理的聖城,1930 年代前後,許多新發現皆從那裡研究出來。做了兩年的核能物理研究,和一年的極低溫下面超傳導現象的研究,這個題目是當時中國學物理的人沒有去學的。大學教科書 Radiation from Radioactive Substance 的作者 Rutherford 就是這裡的主管,另一位實驗室教授兩度得到諾貝爾獎。很多優秀學生都在當高級研究員指導研究生研究,還有發明電子的 Sir J.J Thomson 和發明 Cloud chamber 的 Wilson 雖然退休,但仍到實驗室來,可以常常請益
- 每天下午茶時間,做理論的人就會跟做實驗的人進行交流與辯論。不斷交互、修正,結果就帶來很多新發明。使得那時劍橋物理研究所成為世界物理學的聖地,全世界理論或實驗派的有名物理學家都常來演講訪問,這是他的黃金年代
- 這些研究學問的方法和思路無形中給我很大的訓練和啟示,那就是對任何問題,要先有整個的了解,然後選定優先次序再著手推動進行。
- 回國在還沒找到軍事工作以前,先到武漢大學教物理。第二年在長沙加入防空學校(月薪從 360 下降到 150)做照測總隊修理所的所長,招收了許多大學理工畢業生為技術員和一批機械生,所有後方主要城市的防空部隊都要我們派員工去大修,還要訓練軍隊技術人員的維護工作。因為當時沒電,就將磨米的磨子改成水力發電機。油不夠,就收購玉米和燒酒來練強力酒精,一面又做木炭汽車。這一段時間使我對技術問題和工廠工作,發生了很大的興趣
- 過了三年被邀請到中央研究院,參加 1940 西北日全蝕觀測。做沒多久,覺得這份工作和當初回國的初心不一樣。第二年同學介紹去資源委員會的資渝煉鋼廠做工務組主任,當時後方缺鋼鐵,而四川有鐵、有煤,在技術人力方面,有一批資源委員會送到德國去實習、然後計畫去湘潭參加設計中央鋼鐵廠的年輕工程師。我就和這一群專家中三四位共同來籌畫資渝煉鋼廠。我參加該廠工作期間,得到非常有意義的經驗,管理和技術的
- 在資渝做了三年,資源委員會調我到會本部工業處管理會數五六個鋼鐵事業,同時去戰時生產局也主管協調聯繫鋼鐵事業。因此對後方鋼鐵業的認識增加了解。勝利後,主動收集日本在東北所建設的鋼鐵工業資料。資源委員會擬在上海見一個有規模的造船廠,計畫用日本的賠償及美國的援助來辦,我就參加了籌備工作,技術人員延攬順利、碼頭已建好,但國共內戰,被調到基隆台灣造船公司。在此期間,曾以五十天的時間到日本實地考察其機械、造船等重工業。在台船約五年時間的磨練,最重要的使我對機械、造船工業也能略窺堂奧。
- 1953 被尹仲容徵招到經濟安定委員會下新成立的工業委員會做專任委員,做他主要的助手。一方面設計經建四年計畫的工業部門,尋找可發展的工業與產品。另一方面把這些計畫做出來後,便申請美援支持款項來加以推動,使國家走上工業化的途徑。在這方面我管的範圍很廣泛,除化學、食品工業外,諸如電力、紡織、機械等都歸我主管。這一工作時期是非常有意義的,可以接觸到很廣的層面,每天都接觸到新的事物及新的知識,同時以能代替進口、節省外匯的產品為優先。這段期間也開始參加國際會議,從 1954 開始每年一度的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年會,和其會前的工業分組會議,討論各國工業化的問題。以前只有外交部派人參加,注意力放在代表權問題,對其他專門議程都沒有意見。但我很認真看完議程中工業化涵蓋範圍的每個項目,在每項議程中我也盡量設法將彎的情形介紹給與會各國代表,交換經驗。連續參加三年,得到很多知識,對於推動一個國家工業發展,有了廣泛和整體性的看法。對於其他國家工業發展的途徑和方法或若干措施有助於我們推動工業的,回來即像工業委員會和經濟安定委員會報告並建議。
- 同時開始注意研究工業發展環境的問題。誰願意辦工廠?什麼情況下願意辦?什麼情況下能賺錢?政府哪些措施會影響工業生產?我最早有認識的是租稅問題對工業的影響。那時推動紡織外銷,發現進口的棉花有關稅,棉紗有貨物稅,賣出去有營業稅。我在經濟安定委員會先後建議關稅和貨物稅退稅制度,建議經採納就陸續實施了
- 由科學轉到工程,再由工程轉到社會科學,接觸財稅、經濟許多方面,凡是有關聯的問題或頭痛的問題,只要給我學習機會,都不會放過。一面做、一面學、一面想辦法解決問題,一面探尋新的問題和新方法,在工業委員會做了五年學到很多
- 1958 被派任美援會秘書長,因擔任幕僚長的關係,開始了我和財經首長接觸頻繁的時期。這時期我的三個身份,第一是美援會秘書長,第二是經濟部工礦計畫聯繫組召集人,第三是工業發展投資研究小組(IDIC)召集人。工業發展過程中研究投資環境的知識,當時尚無專門書籍可以參考,幸而隨顏靜波於 1957 參加舊金山世界第一次國際工業會議,會議中所收集的資料全有用處,徵選了十幾位同事,大家用科學的方法分析所謂投資環境有哪些
- 發現第一買土地很難,有很多法綁住。第二影響資本累積和行程得稅法很多,譬如印花稅。因這兩個因素,我邀請稅務專家、土地專家和法律專家來參加我的工作
- 我主持美援會最大信念是怎樣不依賴美援而可以生存,這是很少國家肯這樣做的。1960 提出財經發展 19 點措施
- 同時我想如何把這些觀念、法律功能、時代需要以及經濟學家的許多知識、社會應有的認識等,讓一般人都能了解,唯一的辦法是辦展覽會。這個展覽會將許多經濟觀念介紹給大家,讓大家了解和自行解答這些問題(人口過剩、水庫不足)設計一套圖表,分析一塊地三公頃要生產農作物的話,可以得到多少錢養多少人?若要辦工廠的話,可以生產多少?養多少人?若要外銷,可以得到多少外匯?這個觀念介紹給大家,大家對土地利用觀念很快就由農業社會轉變到工業社會
- 一個國家經濟的進步,同事也需要人民觀念的進步,來互相配合。我很快發現,今天我們所需要的是又懂法律、又懂經濟的人,我在美援會成立一個小組培養此種人才,並在台大及東吳大學設置獎學金鼓勵學經濟的去學法律,學法律的去學經濟,這樣對國家將有更大的用處。如果只懂法律而不懂經濟就會發生很多問題
- 在這期間,我每年有五、六次出國開會的機會,參加國際會議或帶領友好訪問團加強雙邊關係。行萬里路中,結識很多朋友,至今還保持聯絡,尤其在亞洲地去的財經首長,多變成好友。同時藉著外國投資人可知道世界的經濟情況、產品的發展情況,各公司的經營哲學及策略,這些都是學校學不到的,這些只有從談話中、公司年報中得來。知識增加了,而且增加的多半是動態方面的知識,而不是書本中固定的、靜態的資料
- 1969 由經濟部轉任財政部長,在我個人是極不願意的事,但當局既然一定要我做,也只能盡我的力量,仍抱著虛心學習的態度全力以赴。每一個銅幣拿到手中總有兩面,一面是人頭、一面是數字,我唯一可自傲的,看過數字,也看過人頭。我做過經濟部長,也做過財政部長,因此知道,同樣的一塊錢財經兩邊的看法,完全不同
- 從經濟部長轉到財政部,我仍不斷了解農工業的發展,從而綜合財政與經濟的關係。我常常告訴財政部裡的同仁,不要做經濟發展的障礙,假如有就趕快告訴我,如果法律有瓶頸就修改法律,辦法有瓶頸就修改辦法,若是人的話,則人的觀念就要改變。如果不能改變,應該調開原來工作崗位,這是我做事的哲學
- 1975.12 心臟病發,1976.06 請辭獲准,調任行政院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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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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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促銷,購買了多樣貨品,轉帳支付貨款,一樣未達2,000元。
依照往例找私人集運,但這次卻收到貨運公司的補稅單,進口稅+營業稅:300元,上面寫
營業稅稅基寫:3
,268元
有大大遇過這情況嗎?
總貨物的2,000元價值是海關認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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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253.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shopping/M.1631370887.A.8F5.html
※ 編輯: egojustin (49.159.253.61 臺灣), 09/11/2021 22:36:26
※ 編輯: egojustin (49.159.253.61 臺灣), 09/11/2021 2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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